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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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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一律參加晨間活動:
(一)收假當日早上或另有安排活動。
(二)受訓人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
(三)經醫學中心、部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診斷證
      明不適合參加晨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