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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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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訓人員如因相關原因無法參加晨間活動者,須向當日值班教輔人員
    報備並予以登記,於本署受訓結束前,其晨間活動參加情形列入參訓
    人員品德素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