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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晨間活動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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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訓人員因疾病或身體不適等個人因素,致無法於受訓結束前參加測
    驗者應提出醫學中心、部立醫院、區域教學醫院或其他公立醫院開立
    診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