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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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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本監公用宿舍借用及管理等事項。
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
    規定辦理。
四、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
    及相關科室部分由相關科室會同辦理。
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
          於任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
          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2.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
        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
        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
        所者,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借用之。
(二)支援本監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六、宿舍分配之配點計算標準如下:(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
    。
(一)官職等: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各員官職等之高低計點方式
      如下:
      (科室主管二十點,六、七職等十九點,五職等十八點,四職等十
      七點,三職等十六點,二職等十五點,一職等十四點,雇用以下人
      員以十三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四十,以任職法務部(含)所屬機關服
      務之年資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
      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四十,按其最近四年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以十點計算,乙等以六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另予考績(
      成)減半計算】,考績未及四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
      任用而無考績(成)者可追溯至前一年之考績(成)。
七、本監編制內正式人員,凡符合本要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請宿
    舍申請單(如附件)送總務科、人事室審核辦理。
八、申請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
    ,簽請依序核借。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
    抽籤決定之。
九、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借用通知單通知配住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
    填妥之公證請求書、宿舍借用契約書、完成公證手續後送宿舍管理單
    位認可,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與配住人進住。
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妥
    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視為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用。
十一、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宿舍
        恢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
        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宿舍借用契
        約、公證書等規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個月
        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第一款規定辦理之
        。
  (四)奉准退休人員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比照前第一款規
        定辦理之。
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十三、宿舍借用人違反前條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將宿
      舍恢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非常住者,僅擺放傢
      俱衣物者亦同。
十四、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善良管理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五、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設備
      及傢俱點交清楚,未通知者若有公物遺失或受損將追究借用人責任
      。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者,均依「宿舍管理手冊」及「民法債編」之規定辦
      理。
十七、本要點提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