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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10
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妥
    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視為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