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11
十一、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宿舍
        恢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
        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宿舍借用契
        約、公證書等規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個月
        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第一款規定辦理之
        。
  (四)奉准退休人員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比照前第一款規
        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