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少年在所成績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習
藝成績考核、操性成績考核、學業成績考核分數登記於「在所成績紀
錄表」內,以備查考。
┌──┬──┬──────┬──┬──┬──┬────────┐
│項目│佔總│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註 │
│ │成績│ │登記│ │ │ │
│ │比例│ │ │ │ │ │
├──┼──┼──────┼──┼──┼──┼────────┤
│習藝│百分│課程、勤惰、│場舍│教誨│教化│成績在十五分以下│
│成績│之三│學習、品質、│主管│師 │科長│二十六分以上,需│
│考核│十 │績效 │ │ │ │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 │ │ │ │ │。 │
├──┼──┼──────┼──┼──┼──┼────────┤
│操性│百分│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二十分以下│
│成績│之四│性情、態度、│主管│科員│科長│三十六分以上,需│
│考核│十 │獎懲 │ │ │ │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 │ │ │ │ │。 │
├──┼──┼──────┼──┼──┼──┼────────┤
│學業│百分│課程、學習、│場舍│教誨│教化│成績在十五分以下│
│成績│之三│功課、勤惰、│主管│師 │科長│二十六分以上,需│
│考核│十 │秩序 │ │ │ │於備註欄註記原因│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