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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少年觀護所女子分所收容少年在所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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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容少年因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所規時,得扣減各項成績考核分數: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有違背法令或妨害所內秩序之行為。
(三)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行為。
(四)有於所內爭吵、鬥毆或脫逃、暴行之行為。
(五)有飲酒、賭博、紋身與施用興奮劑,或猥褻他人之行為。
(六)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七)有污損、破壞或浪費之行為。
(八)有藏匿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九)有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之行為
      。
(十)其他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