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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少年觀護所女子分所收容少年在所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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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少年在所成績考核,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
    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少年收容期間如不足月,不予計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經本
      所配業異動者除外。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
      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
      五分以上至一百分者為甲等。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在所成績紀錄表之「備考
      」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在所成績紀錄表之「備考
      」欄註明其原因。
      1.收容少年新收入所,應秉持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成績考
        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五)收容少年於收容期間如有違規行為,應將獎懲報告表,黏附於成績
      考核表之後,執行時一併移送,以為管教、編級與編等之參考。
(六)收容少年經相連三個月考列為「甲等」者,得適用少年觀護所設置
      及實施通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經所務委員會議議決獎賞之。前項獎
      賞執行期中,如違反所規應予懲罰或列「丁」者,經所務委員會議
      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