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交通觀光等資訊或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
,如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使用權利,如有違法,涉及
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一)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二)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三)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四)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IP)。
(五)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六)散布電腦病毒。
(七)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八)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九)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