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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詢問室錄音錄影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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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爰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十二項、第二
    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分署詢問室應置錄音、錄影設備,以供詢問時之用。
三、義務人或其他人員於受詢問時要求自行錄音、錄影者,非經行政執行
    官核准,不得為之。
四、在詢問室之錄音、錄影應自每案開始詢問時起錄,至該案詢問結束時
    停止。每案開始詢問,書記官應宣讀當日詢問之日期、時分、案號、
    義務人及受詢問人姓名。
五、執行案件於詢問時雖經錄音、錄影,書記官仍須就義務人、受詢問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之陳述,當場依法製作筆錄。
    前項詢問筆錄經交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後,受詢問人請求將記載
    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並應同時全程連續錄音、
    錄影。
六、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