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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詢問室錄音錄影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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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案件於詢問時雖經錄音、錄影,書記官仍須就義務人、受詢問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之陳述,當場依法製作筆錄。
    前項詢問筆錄經交受詢問人閱覽或向其朗讀後,受詢問人請求將記載
    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並應同時全程連續錄音、
    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