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職務宿舍借用分配之積點基準如下:
(一)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據有無自有住宅之高低計
點: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二十點,本人、配
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十點,本人、配偶及未婚之
未成年子女有二戶以上自有住宅零點。
(二)居住距離: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居所距本監直線距離三十公
里以上十五點,十公里以上未達三十公里十點,未達十公里五點。
(三)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簡任人員點數十點,薦任人員七點
,委任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四點。
(四)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服務公職每滿一年者給一點,最
高以二十點為限,年資未滿一年,惟已逾六個月者已一年計。
(五)眷口: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同居眷屬每人四點。
(六)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最近三年考績列甲等者五點,乙
等三點,丙等不予計點。
前項積點總合點數之多寡作為分配職務宿舍之依據,點數相同而只剩
一戶宿舍時,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