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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高雄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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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及
    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四、本監編制內員工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基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本監編制內員工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
        居任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並區分為以下二類:
     (1)主管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借用。
     (2)非主管宿舍:供非主管人員借用。
      2.單房間職務宿舍: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
        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五、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但因職
    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原因,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有經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或曾承購公有眷
      舍房屋、基地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構)借用首長宿舍或
      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配住職務宿舍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期間
    內騰空遷出,騰空歸還。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分配:
(一)職期輪調人員。
(二)因職務上特別需要,經機關首長特准。
七、職務宿舍借用分配之積點基準如下:
(一)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據有無自有住宅之高低計
      點: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二十點,本人、配
      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十點,本人、配偶及未婚之
      未成年子女有二戶以上自有住宅零點。
(二)居住距離: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居所距本監直線距離三十公
      里以上十五點,十公里以上未達三十公里十點,未達十公里五點。
(三)職級: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簡任人員點數十點,薦任人員七點
      ,委任人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四點。
(四)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服務公職每滿一年者給一點,最
      高以二十點為限,年資未滿一年,惟已逾六個月者已一年計。
(五)眷口: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同居眷屬每人四點。
(六)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十五,最近三年考績列甲等者五點,乙
      等三點,丙等不予計點。
    前項積點總合點數之多寡作為分配職務宿舍之依據,點數相同而只剩
    一戶宿舍時,以抽籤決定之。
八、申請借用宿舍須填具申請單(如附件一)及積點表(如附件二),由
    總務科會同人事室按照前點核算其積點總合點數分配之。另通知單、
    借用契約等,悉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九、申請人獲得宿舍借用分配後,應於十五日內依法令規定辦妥簽約手續
    ,並至法院辦理公證。
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或更換,申請人如未按前點時限辦妥簽約,
    或簽約辦妥後十日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別原因經事先核准外,以
    放棄論,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借住。
十一、宿舍之水電、瓦斯等消耗性費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十二、借用人應遵守宿舍管理相關規定,宿舍管理人員得隨時檢查使用情
      形,並簽具檢查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