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本分署)因緊急事件應設有聯絡 人名冊及電話。
二、颱風警報發布時,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應確實執行防颱措施緊閉門窗 、關閉電源以嚴防滲水或發生火災。
三、天災及特殊狀況發生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主動巡查檔案室,即時向本 分署救災指揮中心及檔案室主管報告現場狀況及檔案毀損情形,同時 依平時之演練或上級指示,立即應變搶救及為緊急處置措施,以防災 情擴大。
四、災後由檔案管理人員清查毀損檔案,將受損檔案列冊,簽請本分署檔 案鑑定小組,就受損檔案有無修復必要及保存價值進行開會討論、鑑 定。
五、檔案因天災事故毀損,經鑑定結果認無法修復者,本分署得將其原因 及已毀損檔案之檔號、案名及數量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管理局備查 後銷毀。
六、機密檔案依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遇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 毀辦法第十四條一項所定之情形者,本分署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 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 管理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