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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因應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毀損處理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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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以下簡本分署)因緊急事件應設有聯絡
    人名冊及電話。
二、颱風警報發布時,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應確實執行防颱措施緊閉門窗
    、關閉電源以嚴防滲水或發生火災。
三、天災及特殊狀況發生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主動巡查檔案室,即時向本
    分署救災指揮中心及檔案室主管報告現場狀況及檔案毀損情形,同時
    依平時之演練或上級指示,立即應變搶救及為緊急處置措施,以防災
    情擴大。
四、災後由檔案管理人員清查毀損檔案,將受損檔案列冊,簽請本分署檔
    案鑑定小組,就受損檔案有無修復必要及保存價值進行開會討論、鑑
    定。
五、檔案因天災事故毀損,經鑑定結果認無法修復者,本分署得將其原因
    及已毀損檔案之檔號、案名及數量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管理局備查
    後銷毀。
六、機密檔案依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遇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
    毀辦法第十四條一項所定之情形者,本分署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
    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
    管理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