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機密檔案依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遇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 毀辦法第十四條一項所定之情形者,本分署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 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 管理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