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苗栗少觀所合署辦公) |
| 立法理由: | |
一、依法務部 103 年 2 月 7 日法秘決字第 1030022460 號函規定,
為有效管理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區域內之停車
空間及車輛之停放,特訂定本要點。二、本所設置停車場之收費(含汽、機車),本所參酌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說明三之原則,因機關性質
特殊,有安全考量及機關外路邊停車未收費,本於機關權責予以免徵
。三、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外賓使用。
(二)圍牆外畫設之室外停車格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
(三)室內員工停車場僅提供本所員工使用。
四、本所停車場管理單位為總務科,除接見停車場供民眾及公務洽公使用
外,扣除公務車輛停車位,其餘部分由本所分配予同仁使用。五、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使
用本所停車場期間,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本所概不負責。六、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品,如有涉及民、刑事案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七、停車場車位之管理,管理單位採不定期抽查,如有違反本要點,經勸
導不從者,員工部分由管理單位取銷停車位,簽報議處。八、本要點陳奉所長核定,提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