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苗所總字第 1 0300009280 號函訂定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苗所總字第 113 04001530 號函修正第 4 點條文;原第 5 點內容刪除,原第 6~9 點條文修正為第 5~8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