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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5
五、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使
    用本所停車場期間,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本所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