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 本所員工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行政大樓停車場、榕園停車場及員 工停車場。
三、基於業務性質特殊、安全考量及公共利益之必要,依規費法第十三條 規定,免徵收停車費。
四、行政大樓及榕園停車場供員工及洽公民眾使用,對外開放時間為七時 三十分至十七時二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但民眾因辦理活動需要 而提出申請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員工停車場不對外開放,柵欄遙控器由機關依員工申請配發。
五、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 並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六、在停車場內發生行車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並自負損害 賠償責任。
七、本所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及損害 賠償責任。遇有風災、水災、地震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 輛駛離。 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所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八、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遇有危 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工作,由政風室協助辦理。
九、員工停車場柵欄遙控器禁止轉借他人使用,如遇損壞或遺失,由借用 人負責賠償,離職、調職或不使用者,應繳回遙控器。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