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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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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
    本所員工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行政大樓停車場、榕園停車場及員
    工停車場。
三、基於業務性質特殊、安全考量及公共利益之必要,依規費法第十三條
    規定,免徵收停車費。
四、行政大樓及榕園停車場供員工及洽公民眾使用,對外開放時間為七時
    三十分至十七時二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但民眾因辦理活動需要
    而提出申請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員工停車場不對外開放,柵欄遙控器由機關依員工申請配發。
五、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
    並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
六、在停車場內發生行車事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解決,並自負損害
    賠償責任。
七、本所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及損害
    賠償責任。遇有風災、水災、地震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車
    輛駛離。
    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所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應負賠償責任。
八、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遇有危
    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工作,由政風室協助辦理。
九、員工停車場柵欄遙控器禁止轉借他人使用,如遇損壞或遺失,由借用
    人負責賠償,離職、調職或不使用者,應繳回遙控器。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