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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基隆少觀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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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公有空間能充分使用
    及加強停車之管理,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員工停車,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行政大樓前停車場及機關後方榕園停車場
    ,停車位數計 41 位。
三、停車場管理單位為本所總務科。
四、停車場一律免徵收停車費。
五、開放停車時間為 7  時 30 分至 17 時 20 分,週休及例假日不開放
    。
六、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依停車位停車,不得任意停置。
七、在停車場內行駛,如撞損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應負賠償責任;蓄意
    毀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八、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車輛使用人對其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之財物
    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所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