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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應用處所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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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檔案應用處所(以下簡稱本
    處所)為提供機關同仁及社會大眾之檔案閱覽、抄錄及複印等服務,
    依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
    知。
二、民眾欲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前,請先參閱本監「檔案開
    放應用須知」,並依附件「檔案應用申請書」提出申請。
三、依本監「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五點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
    檔案,如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本監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四、本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及下午 2  時
    至 5  時,國定及例假日皆不開放。
五、非本監人員進入本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六、應用本監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函」、身分證明文件,
    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需使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
    」<網址:http://near.archives.gov.tw/>,應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
    與使用相關設備。
七、為維護檔案文件不受破壞,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水、鋼珠筆、原子筆等
    文具用品抄錄檔案,一律使用本處所提供之鉛筆;本監提供影印機黑
    白複印檔案,申請人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八、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本處所內完成,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應將檔
    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
    目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九、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 2  小時收費新台幣 20 元,不足 2  小時,
    以 2  小時計算。影印機黑白複印費用,複印格式 B4 (含)尺寸以
    下每張新台幣 2  元,A3  尺寸每張新台幣 3  元。(依「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十、檔案應用完畢,申請人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無訛,由
    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完成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登出
    作業並依規定繳費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
    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重新辦理申請。
十一、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監有關規定,如違反下列行為者,
      依檔案法第 26 條規定停止使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
      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二、進入本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本監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
  (一)禁止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本處所相關應用設備。
十三、本須知經奉  典獄長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