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支付對象之申請方式:
(一)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作為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
協商判決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本署提出申請,其申請分為一般
性申請及專案申請二種。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度 11 月底前提出,
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二)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
: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現任董(理)監事、成立宗旨、工作
項目、運作績效、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之用途及支用方
式(含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
別所占比例)、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
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
該團體之年度預算經費概況(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
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執行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