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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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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益團體提出申請之執行計畫書,由觀護人室先行審查申請文件是否
    完備,未完備者,應通知限期補具。申請文件完備者,文書科應報請
    召集人召開定期或臨時審查會議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