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澎檢珍文字第 1 0210003030 號函訂定全文 14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澎檢鑫文字 第 10610001050 號函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