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審查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支付對象及支用查核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
3
三、受支付對象之申請方式:
(一)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作為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
      協商判決金之支付對象,應事先向本署提出申請,其申請分為一般
      性申請及專案申請二種。一般性申請應於每年度 11 月底前提出,
      專案申請不在此限。
(二)申請時應提出執行計畫書(應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內容包括
      :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現任董(理)監事、成立宗旨、工作
      項目、運作績效、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之用途及支用方
      式(含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
      別所占比例)、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
      構)、團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
      該團體之年度預算經費概況(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
      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執行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列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