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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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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改進檢察、調查、廉政、矯正、司法保護
    、行政執行等業務,強化及革新法務行政,諮商重要事項,得遴聘無
    給職顧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
      行等業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
三、本部遴聘無給職顧問之總人數不得逾九人。
四、本部無給職顧問聘期二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之
    必要者,得予續聘。
五、本部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旅居國外達一年以上。
(二)其行為對於本部聲譽有不良影響。
(三)其他不適任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六、本部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
    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附表),
    同意每月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時,繳回其溢
    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