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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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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無給職顧問於受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旅居國外達一年以上。
(二)其行為對於本部聲譽有不良影響。
(三)其他不適任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