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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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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無給職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對於法務人才培訓、檢察、調查、廉政、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
      行等業務,著有經驗或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研究法學、獄政學、法醫學聲望崇隆或具管理專才,經驗豐富,堪
      資匡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