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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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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及「法務
    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規定訂定
    。
二、目的:為善用社會資源,強化輔導功能,落實志工分類及運用,建立
    公正考核制度,以協助收容人適應社會生活,並建構優質之矯正服務
    品質。
三、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
(三)品行端正。
(四)學識豐富。
(五)對教化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四、志工延聘: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履歷表(如附件一),教誨志工
    每兩年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外,社會志工於每年年底
    經所長核准延聘下年度志工,若志工團體於年度中需更替入所輔導之
    志工,仍須審核通過後始得延聘。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皆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
    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予續聘時應繳回志工識別證。但
    擔任本所志工任期未滿者,仍應依第九點予以考核。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其實際出席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秘書、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人事
    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
    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
      少入所服務十二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
      如附件二)項目分別為志工身心健康狀況、品行道德、學識專業、
      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考核情形得為志工
      解聘或續聘參考。
十、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遵守法務部矯正署及本所訂定之法令。
(二)妥善保管、使用志工識別證,不得轉借或冒用。
(三)因志工服務得知之收容人個資,應保密不得外洩。
(四)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五)不得替收容人傳遞書信、訊息,亦不得代打電話或挾帶物品。
(六)服務時應配合管教人員行政運作。
(七)志工所實施之教化內容不得有影響本所紀律或違反相關規定或其他
      不法情事。
(八)其他經告知應遵守之規定事項。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
      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