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11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
      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