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所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及 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四、本所編制內員工家居距本所辦公處所 50 公里以外,均得依下列規定 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新竹市廣州街 2 號,供本所所長任職期間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之員工或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 間借用。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新竹市延平路一段 80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 則。 2.延平路一段 118 巷 2 號、5 號、7 號、9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 ,每間配住 1 人員為原則。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 務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由政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三)曾由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四)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用單一薪機構服務者。
六、配住宿舍人員應依事實需要先行填寫「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借用 宿舍申請單」經所長核准,由總務科發給「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宿舍借用通知單」,並簽訂「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宿舍借用契約 」經公證後使得遷入,並遵守「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多(單)房 間職務宿舍公約」。
七、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 30 點) 1.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 2 點。 2.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考績甲等給 3 點。 2.考績乙等給 2 點。 3.考績丙等給 1 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 1 點。 2.記功一次給 3 點。 3.記大功一次給 9 點。 4.申誡一次減 1 點。 5.記大過一次減 9 點。
八、申配宿舍需附戶口名簿影本及 Google Map 地圖,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多寡,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 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 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並於配住後十五日內檢具填妥公證請 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完成公證手續,如配住後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項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 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十、宿舍管理費由出納按月於配住人員薪津中扣繳。借用期間不足一個月 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份比例計算之。宿舍管理費用依本所宿舍 管理費收費標準收取。
十一、未奉簽准強行占住或調(離、退)職,或借住原因、事實消失,經 通知後仍不遷出者,現職人員簽報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 還。
十二、宿舍配住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及提供不實之文件,違者取消借住資 格,並將該宿舍收回,依規定議處。
十三、宿舍配住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家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
十四、宿舍配住人員應妥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