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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新竹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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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
二、本所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所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及
    人事、會計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四、本所編制內員工家居距本所辦公處所 50 公里以外,均得依下列規定
    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新竹市廣州街 2  號,供本所所長任職期間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之員工或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
      間借用。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新竹市延平路一段 80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
        則。
      2.延平路一段 118  巷 2  號、5 號、7 號、9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
        ,每間配住 1  人員為原則。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凡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在軍公教機關服務之一方已由其服
      務機關配住眷舍者。
(二)曾由政府輔助購置國民住宅或公教住宅者。
(三)曾由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四)配偶在實施用人費用單一薪機構服務者。
六、配住宿舍人員應依事實需要先行填寫「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借用
    宿舍申請單」經所長核准,由總務科發給「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宿舍借用通知單」,並簽訂「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宿舍借用契約
    」經公證後使得遷入,並遵守「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多(單)房
    間職務宿舍公約」。
七、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 30 點)
      1.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 2  點。
      2.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考績甲等給 3  點。
      2.考績乙等給 2  點。
      3.考績丙等給 1  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 1  點。
      2.記功一次給 3  點。
      3.記大功一次給 9  點。
      4.申誡一次減 1  點。
      5.記大過一次減 9  點。
八、申配宿舍需附戶口名簿影本及 Google Map 地圖,經審查符合規定者
    ,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多寡,簽請依序核配。積點相同,宿
    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新到職人員自到職
    日起,得併入與登記在先者按積點多寡依序分配。
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並於配住後十五日內檢具填妥公證請
    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等完成公證手續,如配住後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項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
    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
十、宿舍管理費由出納按月於配住人員薪津中扣繳。借用期間不足一個月
    者,按實際借用日數占當月份比例計算之。宿舍管理費用依本所宿舍
    管理費收費標準收取。
十一、未奉簽准強行占住或調(離、退)職,或借住原因、事實消失,經
      通知後仍不遷出者,現職人員簽報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
      還。
十二、宿舍配住人員,不得私相轉讓及提供不實之文件,違者取消借住資
      格,並將該宿舍收回,依規定議處。
十三、宿舍配住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家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
十四、宿舍配住人員應妥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