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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發生性侵害案件處理作業流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嘉義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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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教人員發現收容人疑似遭受性侵害,應立即通報中央台、戒護科長
    或督勤官。
二、中央台接獲疑似性侵害案件通報,應即派員將加害人與被害人分別隔
    離,男性收容於隔離舍(女性收容於女所隔離房),以避免被害人遭
    受脅迫或其他不利情事。
三、戒護科應指定科員(女所由女所主任或資深主管)調查瞭解性侵害事
    件及其發生原因,並蒐集監視錄影資料及相關證據、製作筆錄及調查
    報告。
四、原場舍開立加害人與被害人之「收容人重要行狀通報單」,並由隔離
    舍日、夜勤場舍主管加強管理與戒護(女所由女性主管為之)。
五、衛生科應提供被害人適當之醫療協助。必要時,戒護外醫診治並開立
    驗傷診斷書。
六、通報性侵案件調查結果,如下:
(一)戒護科長(女所主任)或督勤官,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法
      務部矯正署報告,並填具「重大事件通報表」傳真通報矯正署「囚
      情動態通報中心」。另事件處理過程中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發展
      。
(二)輔導科應填具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訂定之「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報表」,於 24 小時內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
      等方式,通報嘉義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情況緊急時,得
      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 24 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三)針對未滿 18 歲之少年辦理通報時,應一併副知嘉義地方法院。
(四)辦理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
七、輔導科應提供被害人適當之保護、輔導及法律等協助,並告知如何追
    訴與求償,必要時轉介專業人員輔導。此外,得依成年被害人之意願
    由輔導科適時通知其最近親屬,另未滿 18 歲之少年則通知其監護人
    、交付執行的法院與觀護人。
八、戒護科(女所)應對加害人辦理違規、列管,並配合輔導科施以輔導
    。對於疑似觸犯刑事法律之案件,檢具相關事證移送嘉義地檢署依法
    偵辦。
九、戒護科(女所)應針對性侵害事件發生原因及經過,進行內部檢討,
    列舉缺失改進事項及預防措施,積極改善,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十、本處理作業流程提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