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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綜合規劃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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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本部及所屬機關之研究發展工作,以
    提升施政效能,特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就業務相關
    事項或實務運作亟需解決問題,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提出策進作為
    或具前瞻性規畫,並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
    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自行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研究計畫項目之提出:
      1.由本部每年指定十二個所屬檢察、矯正及行政執行機關各提出一
        項研究計畫,各機關負責研究人員最多以三人為限。未受指定之
        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廉政機關及其他檢察、矯正
        、行政執行機關得自行提出研究計畫。
      2.提出研究計畫機關應於研究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並填具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送本
        部核定。研究計畫執行中,研究人員或主題有異動時,亦須陳報
        本部核定。
      3.年度研究計畫項目經本部核定後,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系統),登錄資料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
(二)研究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時程:
      1.研究報告之內容統一採直式橫書,A4  紙張,16  級電腦字體,
        雙面印製成冊(封面及目錄格式如附件二)。
      2.各機關應於研究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研究計畫,並將研
        究報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函送本部審查。
(三)研究報告之評審:
      1.初評作業:
     (1)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將四級機關所提報之研究報告送請其直屬之
          三級機關進行書面初評作業,其中檢察機關研究報告送請最高
          檢察署進行初評作業;最高檢察署得遴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
          家及檢察官初審,後由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複審;其餘三
          級機關於初評審查階段,初評審查機制得比照最高檢察署之審
          查方式或另訂其他方式進行初評作業。至本部所屬三級或四級
          機關所提報之研究報告內容如涉及本部業管單位之執掌,則送
          請本部業管單位進行審查。
     (2)初評評分表如附件三,初評結果列為八十分以上者,再進入複
          評作業審查。
      2.複評作業:由本部常務次長邀集各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指派
        之代表召開複評會議,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參與複評。
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研究人員於當年度執行研究計畫時,如因業務繁
    忙,需於規定之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方能從事研究工作者,各機關首
    長得依實際情形核予專案加班或抵減分案。
六、經複評作業評定為八十分以上列為「優等」之研究報告,其獎勵方式
    如下:
(一)主要撰稿人員記功一次;輔助撰稿人員記嘉獎二次;審查人員記嘉
      獎一次。
(二)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依實際情形作為個人考績之綜合評量參考。
(三)本部得視情況邀請撰稿人員至本部擴大部務會報或以記者會等其他
      方式,公開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研究報告之主要撰稿人員、輔助撰稿人員或審查人員有二
    人以上者,應於各該敘獎額度範圍內予以敘獎。
七、經複評為優等以上之研究報告,本部得輯印出版「法務研究選輯」分
    送全國各指定寄存圖書館、本部各單位、所屬機關及相關機構參考,
    並刊載於本部網站,另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出版作業要點辦理公開銷
    售。
八、研究報告經發現有抄襲之情事、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時,除
    撤銷獎勵外,並視情節輕重議處抄襲之撰稿人員。
九、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之管理,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系統)確認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如登錄資料有增
    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十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查證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推動成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