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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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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研究計畫項目之提出:
      1.由本部每年指定十二個所屬檢察、矯正及行政執行機關各提出一
        項研究計畫,各機關負責研究人員最多以三人為限。未受指定之
        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廉政機關及其他檢察、矯正
        、行政執行機關得自行提出研究計畫。
      2.提出研究計畫機關應於研究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並填具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送本
        部核定。研究計畫執行中,研究人員或主題有異動時,亦須陳報
        本部核定。
      3.年度研究計畫項目經本部核定後,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系統),登錄資料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
(二)研究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時程:
      1.研究報告之內容統一採直式橫書,A4  紙張,16  級電腦字體,
        雙面印製成冊(封面及目錄格式如附件二)。
      2.各機關應於研究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研究計畫,並將研
        究報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函送本部審查。
(三)研究報告之評審:
      1.初評作業:
     (1)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將四級機關所提報之研究報告送請其直屬之
          三級機關進行書面初評作業,其中檢察機關研究報告送請最高
          檢察署進行初評作業;最高檢察署得遴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
          家及檢察官初審,後由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複審;其餘三
          級機關於初評審查階段,初評審查機制得比照最高檢察署之審
          查方式或另訂其他方式進行初評作業。至本部所屬三級或四級
          機關所提報之研究報告內容如涉及本部業管單位之執掌,則送
          請本部業管單位進行審查。
     (2)初評評分表如附件三,初評結果列為八十分以上者,再進入複
          評作業審查。
      2.複評作業:由本部常務次長邀集各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指派
        之代表召開複評會議,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參與複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