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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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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行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研究計畫項目之提出:
      1.由本部每年指定十八至二十二個所屬檢察、矯正及行政執行等機
        關各提出一項研究計畫,各機關負責研究人員最多以三人為限。
        未受指定之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調查、廉政機關及其他檢
        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得自行提出研究計畫。
      2.提出研究計畫機關應於研究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並填具研究計畫項目表(格式如附件一)送本
        部核定。研究計畫執行中,研究人員或主題有異動時,亦須陳報
        本部核定。
      3.年度研究計畫項目經本部核定後,應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系統),登錄資料有增修異動應即時更新
        。
(二)研究報告之格式及繳交時程:
      1.研究報告之內容統一採直式橫書,A4  紙張,16  級電腦字體,
        雙面印製成冊(封面及目錄格式如附件二)。
      2.各機關應於研究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研究計畫,並將研
        究報告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光碟一份函送本部審查。
(三)研究報告之評審:
      1.初評作業:本部綜合規劃司應將各機關之研究報告送請各機關直
        屬之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進行書面初評作業(評分表如附
        件三),初評結果列為八十分以上者,再進入複評作業審查。
      2.複評作業:由本部常務次長邀集各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指派
        之代表召開複評會議,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參與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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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定期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系統)確認
    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如登錄資料有增
    修異動應即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