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誠正中學代表五人至七人。
(二)明陽中學代表五人至七人。
(三)學者專家一人或二人。
(四)全國教師會推薦桃園市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六)本部代表二人或三人。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與第一項規定不符者,應於教師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