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2
二、本會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一)誠正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二)明陽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三)敦品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四)勵志中學代表一至二人。
(五)學者專家四人。
(六)全國教師會推薦代表一人。
(七)少年法院(庭)代表二人。
(八)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九)本部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矯正學校
    代表應至少有一名教師。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