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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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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會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