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授矯字第 10102003210
號函訂定全文 8 點;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法務部法授矯字第 10902006720 號函
修正第 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務部法授矯字第 11102012260
號函修正第 1、2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五日法務部法授矯字第 11201669570 號函修
正第 2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