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於閱卷申請之審核與處理)
執行人員接獲閱卷申請,應先檢卷由行政執行官就申請人資格、閱卷
範圍、項目及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初步審查,並依分層負責決定後,
再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已自行預定閱卷時間者,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執行人員
得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卷。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指定閱
卷時間,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指定閱卷時間者,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執行人員應指
定閱卷時間,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之閱卷時間,應以本分署之上班時間為限。
執行人員於整理卷宗交付閱卷前,應先將卷證資料整理裝訂,如有不
得給閱之卷證資料,應以紙張包覆遮蔽封訂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彌封。
經審核為不准閱卷者,應即敘明理由函覆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