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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閱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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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範目的)
    為確保行政執行之程序正義,維護個人資料安全,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下稱申請人)申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二、(閱卷之必要性)
    申請人申請閱覽、抄寫、影印、攝影有關執行事件卷內文書資料,以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利害關係人申請閱卷,應釋明其對於所申請閱卷之執行事件,確具有
    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正當理由。
三、(申請閱卷之方式)
    申請閱卷,應填具閱卷申請書(如附件一),以書面向本分署申請。
    如委任他人代理者,應一併提出委任狀。
四、(對於閱卷申請之審核與處理)
    執行人員接獲閱卷申請,應先檢卷由行政執行官就申請人資格、閱卷
    範圍、項目及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初步審查,並依分層負責決定後,
    再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已自行預定閱卷時間者,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執行人員
    得依其預定時間,通知閱卷。但不能依其預定時間交閱者,應指定閱
    卷時間,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未指定閱卷時間者,除依法不得給閱之情形外,執行人員應指
    定閱卷時間,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之閱卷時間,應以本分署之上班時間為限。
    執行人員於整理卷宗交付閱卷前,應先將卷證資料整理裝訂,如有不
    得給閱之卷證資料,應以紙張包覆遮蔽封訂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彌封。
    經審核為不准閱卷者,應即敘明理由函覆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聲明異議。
五、(不得給閱之情形及處理)
    案卷資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給閱:
(一)涉及他人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者。
(二)與申請人案情無關之資料。
(三)本分署內部單位簽呈、函稿、會辦意見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四)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或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案卷含有前項不予提供之資料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准予閱卷。
    申請人如欲查詢非本人之財產狀況,執行人員應請其依法逕向有關機
    關查詢。
六、(閱卷注意事項(一))
    申請人已指定閱卷範圍者,除有不得給閱之情形外,由執行人員或指
    定之人員提示相關卷證資料,供其閱覽。
    申請人未指定閱卷範圍者,執行人員應先向其確認閱卷範圍,如仍未
    指定者,除有不得給閱之情形外,申請人得閱覽全卷資料。
七、(閱卷注意事項(二))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應在本分署指定場所為之,不得攜出任何卷
    證資料。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閱卷前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身分文件,經執行人員核驗無
      誤後,並在閱卷申請書及閱卷登記簿(附件二)簽名或蓋章。
(二)對於卷宗不得添註、挖補、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等更動
      卷宗資料之行為。
(三)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四)不得有任何損壞卷證之行為。
(五)閱畢後,應將卷內文件證物照原狀存放,並將全部卷宗交還執行人
      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時,執行人員應親自或指定適當之人全程觀視
    ,並隨時注意其有無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發現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前項規定,或有其他經本分署認定為不當之行為
    者,應即時制止,並通報行政執行官;情節嚴重者,行政執行官得禁
    止其閱卷。
八、(閱卷費用)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如需影印卷證資料,應在本分署指定之場所
    影印,並繳納費用。
    卷證資料之影印,以 A4 規格紙張之黑白影印為限,每頁收費新臺幣
    貳元。
    依本注意事項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繳交國庫。
九、(閱卷資料利用之限制)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自本分署閱卷所獲得之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
    洩漏。如有違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概與本分
    署無涉。
十、(個資保護及法令遵循)
    執行人員處理閱卷相關事項,應注意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
    公開法等有關法令。
十一、(實施日)
      本注意事項奉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