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給閱之情形及處理) 案卷資料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給閱: (一)涉及他人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者。 (二)與申請人案情無關之資料。 (三)本分署內部單位簽呈、函稿、會辦意見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四)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五)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或檔案法第十八條各款規定之情事。 案卷含有前項不予提供之資料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准予閱卷。 申請人如欲查詢非本人之財產狀況,執行人員應請其依法逕向有關機 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