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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行政執行事件閱卷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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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閱卷注意事項(二))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應在本分署指定場所為之,不得攜出任何卷
    證資料。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閱卷前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身分文件,經執行人員核驗無
      誤後,並在閱卷申請書及閱卷登記簿(附件二)簽名或蓋章。
(二)對於卷宗不得添註、挖補、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等更動
      卷宗資料之行為。
(三)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四)不得有任何損壞卷證之行為。
(五)閱畢後,應將卷內文件證物照原狀存放,並將全部卷宗交還執行人
      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時,執行人員應親自或指定適當之人全程觀視
    ,並隨時注意其有無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發現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前項規定,或有其他經本分署認定為不當之行為
    者,應即時制止,並通報行政執行官;情節嚴重者,行政執行官得禁
    止其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