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閱卷注意事項(二))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應在本分署指定場所為之,不得攜出任何卷
證資料。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閱卷前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身分文件,經執行人員核驗無
誤後,並在閱卷申請書及閱卷登記簿(附件二)簽名或蓋章。
(二)對於卷宗不得添註、挖補、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等更動
卷宗資料之行為。
(三)裝訂之卷宗不得拆散。
(四)不得有任何損壞卷證之行為。
(五)閱畢後,應將卷內文件證物照原狀存放,並將全部卷宗交還執行人
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閱卷時,執行人員應親自或指定適當之人全程觀視
,並隨時注意其有無違反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情形;如發現申
請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前項規定,或有其他經本分署認定為不當之行為
者,應即時制止,並通報行政執行官;情節嚴重者,行政執行官得禁
止其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