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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綜合規劃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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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與民眾之交流,加強與媒體之聯繫溝
    通,並落實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工作,以提升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形象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聞聯繫工作,指對媒體提供新聞服務,蒐集民意並掌握
    輿論動向,以供首長決策及業務部門主管推動政務之參考。
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應置新聞發言人,由首長或指定適當人員擔任,代
    表機關對外發言。
四、本部新聞聯繫工作,由綜合規劃司(新聞公關組)統籌規劃辦理,各
    司、處並應指定專人擔任新聞聯絡窗口。
    本部所屬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新聞聯繫工作。
五、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擬具新聞稿(格式如附件
    一),經簽奉核定後,由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統一發
    布。但遇重大或突發事件需立即對外說明時,得由業務單位主管或指
    定人員為之,並立即知會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
    新聞發布方式,得以召開記者會、發布新聞稿、發函、傳真或其他適
    當方式為之。
    前項記者會,應由機關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之人員主持。
六、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對於新聞媒體臨時提出之採訪需求,應先要求該媒
    體提出採訪綱要,擬具新聞資料並經核定後,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人
    員受訪。
    前項採訪需求如係向業務單位提出,業務單位應即時通報辦理新聞聯
    繫工作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俾利接待及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七、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對於大陸地區媒體及外籍記者之採訪,統一由本部
    綜合規劃司(新聞公關組)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
    位或人員受理,再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人員代表發言。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於接受大陸地區媒體記者採訪結束後七日內,應依
    規定將採訪紀錄函送行政院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部所屬各
    機關並應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新聞公關組)。
八、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接受新聞媒體記者採訪前,應確實辨識其身分及服
    務單位。
    前項受訪地點以會客室、記者接待室或指定處所為限,非經許可不得
    於辦公室內受訪。
九、本部各司、處應主動、即時將下列事項之新聞資料提供綜合規劃司(
    新聞公關組):
(一)政策宣導。
(二)重要會議決議。
(三)奉核定之重要人事案。
(四)本部主管重要法令之釋示。
(五)經立法院通過之法律制定或修正案。
(六)本部重要施政之統計數據及分析。
(七)對於不實報導之澄清。
(八)其他外界關切或矚目之重要議題。
    本部各司、處召開各項會議前,應詳實填寫「法務部會議新聞處理單
    」(格式如附件二),並將開會通知單送綜合規劃司(新聞公關組)
    ,俾利新聞處理及運用。
十、本部所屬各機關於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立即通報本部綜合規劃司
    (新聞公關組)統籌規劃辦理新聞聯繫事宜:
(一)社會矚目事件。
(二)重大事件或戒護事故。
(三)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
(四)重大疏失或傷亡事件。
(五)其他足以影響機關形象及聲譽之重大突發事件。
十一、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人員有效處理不實報導或負面
      新聞,對本部或該機關形象有正面助益者,依相關獎懲規定敘獎。
      前項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致損害本部或該機關形象或聲譽者,按
      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依法辦理。
十二、本要點未規範事項,應依行政院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發言及新
      聞聯繫作業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