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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聯繫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7
七、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對於大陸地區媒體及外籍記者之採訪,統一由本部
    綜合規劃司(新聞公關組)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
    位或人員受理,再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人員代表發言。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於接受大陸地區媒體記者採訪結束後七日內,應依
    規定將採訪紀錄函送行政院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部所屬各
    機關並應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新聞公關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