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 一、第一項明定本部與所屬各機關辦理大陸媒體及外籍記者新聞聯繫工作之單一窗口
及發言機制。
二、「政府機關(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受訪之
政府機關(構)於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結束後七日內,將採訪紀錄分送行政院
新聞局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參考。」及第七點規定:「因組織法變更,本注意事
項有關本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受本注意事項業務之行政機關概括承受。」
三、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於接受大陸地區媒體記者採訪,應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另為使本部瞭解所屬各機關辦理情形,爰為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