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對於大陸地區媒體及外籍記者之採訪,統一由本部 綜合規劃司(新聞公關組)及所屬各機關辦理新聞聯繫工作之專責單 位或人員受理,再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人員代表發言。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於接受大陸地區媒體記者採訪結束後七日內,應依 規定將採訪紀錄函送行政院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部所屬各 機關並應副知本部綜合規劃司(新聞公關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