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清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部分
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
宜。本所辦理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之具體步驟及作法規範如下
:
1.各單位辦理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作業(包括主動檢查或來文建
議),均應先將原卷調出,檢視該件機密文書,本所是否為原核
機關。
2.本所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
銷處理意見表」(附件一)併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附件二),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
;本所非核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
」(附件三),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變更或註銷其機密
等級;於獲答覆前,原卷仍以密件歸檔,俟獲答覆同意後,依前
述程序辦理。
3.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經陳
奉核定後,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
去,劃記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
辦人簽章之紀錄單。(附件四)
(二)檔案管理單位部分
1.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清查時,得請業務
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2.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3.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其檔案目錄應進行補正
作業,相關案件著錄來源應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辦理,並彙送目
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