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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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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清理:
(一)業務承辦單位部分
      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
      宜。本所辦理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之具體步驟及作法規範如下
      :
      1.各單位辦理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作業(包括主動檢查或來文建
        議),均應先將原卷調出,檢視該件機密文書,本所是否為原核
        機關。
      2.本所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
        銷處理意見表」(附件一)併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附件二),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
        ;本所非核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
        」(附件三),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變更或註銷其機密
        等級;於獲答覆前,原卷仍以密件歸檔,俟獲答覆同意後,依前
        述程序辦理。
      3.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經陳
        奉核定後,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
        去,劃記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
        辦人簽章之紀錄單。(附件四)
(二)檔案管理單位部分
      1.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清查時,得請業務
        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
      2.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3.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其檔案目錄應進行補正
        作業,相關案件著錄來源應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辦理,並彙送目
        錄公布。